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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蒲果、任潇、蒲英、金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蒲果,任潇,蒲英,金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张定洪,行长。被执行人:蒲果,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任潇,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蒲英,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金路,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蒲果、任潇、蒲英、金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蒲果、任潇、蒲英、金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果、任潇、蒲英、金路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蒲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的银行存款90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