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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苏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苏衍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288号原告:王荣华,男,1951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苏衍金,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华诉被告苏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王荣华负担。审 判 员  于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