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苏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苏衍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288号原告:王荣华,男,1951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苏衍金,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华诉被告苏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王荣华负担。审 判 员 于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