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相平灯饰厂与广东福特斯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相平灯饰厂,广东福特斯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94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相平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主要负责人:潘相平,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广东福特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路百佳同益工业园第一期3楼。法定代表人:王功杰。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相平灯饰厂诉被告广东福特斯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相平灯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横栏镇相平灯饰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计2280元,由中山市横栏镇相平灯饰厂负担。审判长 姚红波审判员 陈玉珍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锦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