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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梨树县人民政府与蔺宪华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人民政府,蔺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博,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翀鹏,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蔺宪华,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梨树镇。委托代理人刘丽波,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蔺宪华妻子。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梨政房征补(2016)5号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4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梨树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博、贾翀鹏,被执行人蔺宪华的委托代理人刘丽波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梨树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梨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对梨树镇西湖广场(树俭小区二期范围内)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被征收人蔺宪华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经多次协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3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蔺宪华作出了梨政房征补【2016】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搬迁,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决定及委托书;2、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梨树县2016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梨树县城市规划管理处复函;4、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梨树县人民政府2016第12批次、13批次、14批次建设用地预审意见;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客户收付款入账回单;6、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影像;7、2016年梨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听证会记录;8、关于《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听证报告;9、梨树县人民政府文件梨政发【2016】2号关于印发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及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0、2016建设小区东区二期、同奉小区北区、胜利小区二期、树俭小区二期、永乐西区前进大街西段、奉德路南段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记录及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1、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西湖广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其公告;12、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调查情况及登记表、未登记房屋认定单;13、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评估机构邀请函及公示名单、西湖广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定评估机构情况说明、公证书、委托吉林泰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价的委托合同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评估师资质证书、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4、房屋经办中心与蔺宪华的谈话笔录;15、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蔺宪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梨政房征补【2016】5号及送达回证、送达征求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16、催告通知及送达回执、送达催告通知书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17、关于对蔺宪华房屋征收强制执行风险评估报告;18、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说明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的说明、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关于西湖广场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资金储存说明。被执行人辩称,对征收没有意见,对有照房屋35.58㎡和29.6㎡征一还一、临时建筑14.88㎡征二还一均无异议;仓房13.54㎡是1984年以前盖的应该征一还一,因为家里有老人不想要太高的楼层,想要我家道南的回迁房,其他的没有争议。被执行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梨政房征补【2016】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梨政房征补【2016】5号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蔺宪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海峰审 判 员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蒲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