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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火城、洪三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火城,洪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洪火城,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张丽坤,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三权,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9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洪三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三权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洪火城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9元、执行费人民币14400元,但被执行人洪三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即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洪三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洪三权的财产情况。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洪火城与被执行人洪三权于2017年3月28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洪三权于同日向本院提交声明,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洪三权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暂时对被执行人洪三权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信息进行屏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