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松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721号原告:李松,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川,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学明。原告李松与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