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富保与苏州市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富保,苏州市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富保,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望燕,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大同路10号铭源大厦9层1-1号。法定代表人:黄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晔,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富保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全创新区分公司)、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富保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85.76元。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系对其投诉的打击报复,其没有机会伪造、篡改加班记录;2、《派遣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且被上诉人未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张富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全创新区分公司、阿克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85.7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13日,张富保入职全创新区分公司,被派遣至阿克苏公司从事操作员工作。2014年10月29日,张富保与全创新区分公司签订最近一期《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约定张富保从事的岗位为操作工,工作地点为阿克苏公司,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月基本工资为3023元。阿克苏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制度。加班员工事先填写《员工加班申请与结算表》,包括姓名、日期、加班小时、加班班次、生产内容、是否自愿加班等,在加班结束后如实填写实际加班期间并署名,后交领班及主管签字,再交经理批准。公司以员工的实际加班期间为依据结算加班工资,并在下月月底发放员工上月的加班工资。2015年5月5日,张富保自行填写的实际加班期间为3.5小时,但从考勤记录来看,其实际加班时间仅为2.5小时;2015年5月6日,张富保自行填写的实际加班期间为3.5小时,但从考勤记录来看,其实际加班时间仅为2.5小时;2015年5月9日,张富保自行填写的实际加班期间为12小时,但从考勤记录看,其中途外出1.5小时,实际加班时间仅为10.5小时;2015年7月20日,张富保自行填写的实际加班期间为3.5小时,但从考勤记录看,其实际加班时间仅为1小时;2015年7月27日,张富保自行填写的实际加班期间为3.5小时,但从考勤记录看,其实际加班时间仅为1.5小时;2015年8月25日,张富保自行填写的实际加班期间为3.5小时,但从考勤记录看,其实际加班时间仅为1.5小时;2015年8月26日,张富保自行填写的实际加班期间为3.5小时,但从考勤记录看,其实际加班时间仅为2小时。阿克苏公司按照张富保自行填写的实际加班期间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2015年9月7日,得知张富保虚报加班行为后,阿克苏公司开具《违纪行为处理通知单》一份,载明张富保以下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行为规范:该员工分别于2015年5月5日、5月6日、6月29日、7月20日、8月25日、8月26日,由员工本人填写提交的加班申请表与指纹考勤机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严重不符,此行为属于故意伪造考勤记录。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该员工触犯了第11-3条(C类过错)第4条,参照11-4条(纪律处分措施)第3条,拟给予该员工立即辞退的处分。张富保对此不服,要求公司召开申辩会。同年9月10日,阿克苏公司召开申辩会,听取了张富保的申辩意见。2015年9月15日,阿克苏公司向全创新区分公司出具《退回通知》一份,载明:我公司在2015年9月7日发现贵司派遣至我公司的员工张富保在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多次伪造加班考勤记录,故意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并且在工作时间未请假擅自离开公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我公司的员工手册,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贵司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现正式决定把张富保作退回贵司处理。请知悉。同日,全创新区分公司在告知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前提下与工会委员会共同出具并张贴《公告》一份,载明:兹有员工张富保,因伪造加班考勤记录并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公司,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阿克苏公司的规章制度,该用工单位已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将张富保退回全创新区分公司的决定,我司根据员工守则对该员工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全创新区分公司并向张富保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载明解除原因为违纪解除。后申请人张富保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全创新区分公司、阿克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8185.76元。2015年12月24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65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张富保对此不服,故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阿克苏公司(甲方)与全创新区分公司(乙方)签订的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劳务合作协议》第六条“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约定:1、派遣工作期间,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将其退还给乙方,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3)按甲方公布的管理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程序),可以认定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阿克苏公司现行《员工手册》于2008年8月8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一章《违纪及处分》第11-3条C类过错(指员工对社会或公司和同事的正常工作或利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的过错行为)规定:…3、故意向公司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信息或文件,弄虚作假,欺骗公司;4、伪造、篡改工作文件、合同、工作或考勤记录、各类单据、数据或材料(包括假生产记录、假签名等)。第11-4条纪律处分措施规定:员工会因所犯错误严重性的不同,受到以下不同程度的处罚:…3、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的C类过错,公司将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能会要求受此处分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暂时停职,以便调查确认错误行为和实施依据,停职时间长短视调查进展而定。张富保于2012年7月13日领取《员工手册》一份并签署《员工同意书》,表明已经阅读并理解公司的员工手册,并表示尽其所能遵守本手册所设立的规章制度。全创新区分公司的《派遣员工守则》第七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本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未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不到岗工作一个月内达3天者;伪造或提供虚假病假单或请假事由的;在工厂或集体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肇事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不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经教育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偷盗或故意损坏公司或私人财物不够刑事处分的;消极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的;不服从上级管理,谩骂殴打领导,语言或行动威胁上司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处罚情形。用工单位有权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对员工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退回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实后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7月13日,张富保在上述《派遣员工守则》下方署名确认。又查明,张富保于2011年8月13日在案外人苏州苏尔寿泵业有限公司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检出“右耳中度聋,左耳重度聋”,同年8月16日再次检出“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噪声作业禁忌症)”。2012年7月11日,张富保在阿克苏公司的上岗前职业建康检查中却显示“左右耳听力正常”,2015年9月21日在阿克苏公司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中再次检出“左耳重度聋、右耳中度聋”。再查明,张富保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883.68元。庭审中,张富保明确表示不追加苏州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以上事实,由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业健康检查表四份、仲裁裁决书、派遣员工守则、公告、员工加班申请与结算表四份、指纹考勤记录、加班申请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民主程序材料、员工手册、员工同意书、签收记录、违纪行为处理通知单、申辩会记录、劳务合作协议、退回通知、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阿克苏公司现行《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且已向包括张富保在内的全体劳动者进行了送达,故可作为该公司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张富保于2015年5月至8月期间多次虚报加班时间以获取额外的加班工资,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违反了阿克苏公司《员工手册》第11-3条C类过错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其派遣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阿克苏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11-4条纪律处分措施的相关规定将其退回全创新区分公司并无不妥,也符合双方《劳务合作协议》第六条之约定。而全创新区分公司虽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派遣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但该守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内容上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且张富保对其签名认可,故公司根据守则第七条之规定与张富保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且公司在解除前告知了工会,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对张富保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张富保声称其加班时提前离厂均告知了阿克苏公司的领班之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张富保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正当请假手续,且即使其履行了正当的请假手续,其也应在提前结束加班后如实填写实际加班期间,两者并不矛盾;阿克苏公司管理人员对张富保填写的《员工加班申请与结算表》未经核实即签字确认虽有不妥,但这不能成为张富保违反诚信、虚报加班的理由,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管理漏洞从中获益,故原审法院对张富保的该意见不予认可。至于张富保声称在阿克苏公司工作致其听力受损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张富保此前在其他公司的上岗前及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中均检出“右耳中度聋、左耳重度聋”的情形,故其听力受损与阿克苏公司无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富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富保负担。二审中,张富保提交银行明细,证明2015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尚未领到加班工资,被上诉人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为了杜撰其伪造加班考勤记录故意将加班工资多发放给其。同时,申请证人魏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加班期间离岗是经过主管准许的。两被上诉人对银行明细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其系按照正常发放加班工资的时间向张富保发放该月加班工资;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魏某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被上诉人有规范的请假流程,而张富保并未遵守。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富保是否存在相应违纪行为及被上诉人解除程序是否合法。首先,张富保确有2015年5月至8月期间多次虚报加班时间以获取额外加班工资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辩称加班时提前离厂均已告知阿克苏公司的领班,但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正当请假手续,且即使其履行了正当的请假手续,其也应在提前结束加班后如实填写实际加班期间,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全创新区分公司虽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派遣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但该守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张富保告知,张富保亦签名认可,故全创新区分公司有权根据该守则第七条的规定解除与张富保的劳动合同。最后,本案被上诉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张富保的劳动合同,不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被上诉人解除与张富保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张富保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综上所述,张富保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张富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