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王祖凤与汪国华、朱芳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凤,汪国华,朱芳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590号原告:王祖凤,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汪国华,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秭归县。被告:朱芳媛,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凤诉被告汪国华、朱芳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起诉汪国华、朱芳媛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祖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祖凤负担。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雅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