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024郁荣林与刘向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荣林,刘向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024号原告:郁荣林,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被告:刘向前,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原告郁荣林与被告刘向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郁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郁荣林承担。审判员 华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灿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