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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重庆榕豪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顶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榕豪工贸有限公司,重庆顶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994号原告:重庆榕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秦小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孝蓉,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李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顶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海滨,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闯,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榕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顶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榕豪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榕豪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唐小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榕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榕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