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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燕子·沙力克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子·沙力克,燕子•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21刑初45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子·沙力克,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于新疆呼图壁县,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现住址同上。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以乌县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子•沙力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子•沙力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燕子•沙力克酒后驾驶新A3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山区二道湾路段时,被二道湾便民服务站工作人员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燕子•沙力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17)酒精检字第A-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视听资料、驾驶员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子•沙力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子•沙力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迪苗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