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莫继文、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继文,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李明,刘新生,覃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莫继文,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海,经理。被执行人李明,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刘新生,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覃仕平,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2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新生所有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柳州潭中东路分理60×××700账户内存款26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新生所有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柳州潭中东路分理60×××700账户内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李健海审 判 员 覃祖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映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