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青海诚跃矿业有限公司与景玉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诚跃矿业有限公司,景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民初816号原告:青海诚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5号1133号(新大地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李科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存宝、朱艳,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玉兰,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积石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春林,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青海诚跃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玉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景玉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景玉兰住所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景玉兰住所地在��肃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周家村六社71号,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甘肃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景玉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景玉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5909元,退还原告青海诚跃矿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苏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汪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