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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辖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詹洪泉、詹庆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洪泉,詹庆明,詹少芬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洪泉,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庆明,男,193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少芬,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詹洪泉因与被上诉人詹庆明、詹少芬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詹洪泉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东进村实名制文明交流群500人”的微信群群主长期在北京上班,微信群建立于北京,在此群发生的名誉侵权行为地及结果地应为北京辖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詹庆明、詹少芬答辩称: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引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詹庆明、詹少芬作为本案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在莆田市城厢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詹洪泉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北京市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