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国宏与耿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宏,耿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605号原告:宋国宏,男,1967年4月12日出,汉族,居民,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耿付军,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宋国宏与被告耿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宋国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国宏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宏负担。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