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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任丽与雷会安、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雷会安,张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306号原告:任丽,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雷会安,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张凤英,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任丽与被告雷会安、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丽负担。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