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任丽与雷会安、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雷会安,张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306号原告:任丽,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雷会安,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张凤英,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任丽与被告雷会安、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丽负担。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