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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振玮与马长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98号原告:马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马某,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