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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尚学满与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学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17号原告:尚学满,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董磊,该单位局长。原告尚学满与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尚学满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学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尚学满负担。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