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执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祥勇、商朝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勇,商朝群,徐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6执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孔祥勇,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任县。申请执行人:商朝群,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任县。被执行人:徐占刚,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关于孔祥勇、商朝群申请执行徐占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