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永建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永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94号罪犯钟永建,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畲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屏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永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8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永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钟永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元。其中,前两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本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永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永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永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永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