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丽丽、包陈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丽丽,包陈意,蔡良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丽丽,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包陈意,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蔡良湖,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丽丽与被执行人包陈意、蔡良湖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包陈意、蔡良湖的公积金存款及银行存款,并将被执行人包陈意、蔡良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包陈意、蔡良湖尚欠申请执行人方丽丽借款155122.17元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赖士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