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家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家成,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文盲,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家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刘家成在溆浦县卢峰镇大盛步行街菜市场口子处,从被害人陈某某背包里盗得现金67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家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又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刘家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家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家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奉志辉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书记员 罗晓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