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再波与李方志胥九斤租赁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波,胥九斤,李方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084号原告:李再波,女,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住叙永镇。被告:胥九斤,男,生于1982年1月30日,汉族,住两河镇。被告:李方志,男,生于1966年3月22日,汉族,住叙永镇。原告李再波与被告胥九斤、李方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再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再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再波负担。审判员 范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