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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70严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7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军,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苏省阜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再次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飞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军于2016年7月16日4时许,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红庄社区三区55号金牌QQ电子阅览室内,趁被害人秦某熟睡之际,窃得秦某放在该电子阅览室25号机位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861元的vivo牌XPLAY5型手机1部。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秦某。被告人严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严军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秦某的陈述笔录及其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视频监控,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严军的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军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押先行羁押的三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