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雷与刘东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刘东宁,昆山城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352号申请人陈雷,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刘东宁,男,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昆山城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41554-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刘东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昆张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刘东宁、昆山城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履行方式: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将上述本息支付完毕。若被告刘东宁、昆山城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借款本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上)扣除已经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放弃所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从此无涉。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被告刘东宁、昆山城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协查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拍卖,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分配拍卖款,另在昆山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张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彭雪元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