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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1554董永焕与胡明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焕,胡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董永焕,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胡明友,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董永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16年12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工资;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因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故不宜处分该房产;3、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4、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元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