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120号原告:秦某某,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委托代理人:星学庆,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海东分站律师。被告:武某某,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宪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