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66号被告:杨某,女。被告:韩某,男。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高军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