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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66号被告:杨某,女。被告:韩某,男。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高军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