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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寺信用社与陈智勇、姚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寺信用社,陈智勇,姚玉梅,陈竹生,刘元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376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寺信用社,住所地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73057B。负责人:周小平,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加如,职工。被告:陈智勇,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姚玉梅,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竹生,男,195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刘元芳,女,195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寺信用社与被告陈智勇、姚玉梅、陈竹生、刘元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寺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士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玉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