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288号原告: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多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庆忠。被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振红,董事长。原告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愿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青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天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