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于福章与郭世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章,郭世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194号原告:于福章,男,1947年9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阳光占乡牛家沟村人,现住和顺县。被告:郭世庆,男,汉族,现住和顺县。原告于福章诉被告郭世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福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福章负担。审判员  冯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