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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晨杨申请执行吴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吴向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晨杨,吴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徐晨杨,男,200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法定代理人徐进华,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系徐晨杨之父。被执行人吴向阳,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和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晨杨与被执行人吴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向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向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向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向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