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福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福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972号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君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全,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福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福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福全给付2013年度物业管理费966.60元、2014年度物业管理费966.60元、2015年度物业管理费1115.30元,计3048.50元。2、由陈福全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福全所有的阳光嘉园A区2号楼门市第9号门,建筑面积103.27平方米,房屋由我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13年陈福全欠物业费103平方米×0.78元×12个月=966.60元,2014年欠物业费103.27平方米×0.78元×12个月=966.60元,2015年欠物业费103.27平方米×0.90元×12个月=1115.30元,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依法提起诉讼。陈福全未作答辩。当事人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物业委托合同2份、收费许可证2份、登记备案证书1份、私产证存根1份。陈福全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质证权。本院认为,因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位于桦甸市阳光嘉园A区2号楼第9号门市、建筑面积为103.27平方米、所有权人为陈福全的房屋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至2015年期间,物业公司为陈福全提供了物业服务,陈福全应承担给付物业费3048.52元,物业公司少请求物业费0.02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福全给付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物业服务费3048.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福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