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605吴英歌与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歌,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605号原告:吴英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财富广场A座8楼。法定代表人:曹佰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耀,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英歌与被告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吴英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