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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605吴英歌与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歌,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605号原告:吴英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财富广场A座8楼。法定代表人:曹佰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耀,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英歌与被告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吴英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