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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应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应某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应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刘兆宣的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