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莫增祉、曾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增祉,曾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莫增祉,男,1965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曾克,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莫增祉与曾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增祉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克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支付利息12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曾克的银行存款341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曾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莫增祉对本院查询财产的结果无异议且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为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