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金玉与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金,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金,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刘金玉与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克莱斯勒牌汽车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间内,停止办理年检审验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