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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福清、彭保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清,彭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徐福清,男,汉族,196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彭保俊,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徐福清与被执行人彭保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保俊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