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成刚申请陈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刚,陈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37号之二申请人:李成刚,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陈新华,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李成刚与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新华所有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巷**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新华所有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巷**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