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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树昌与苏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昌,苏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822号原告:郭树昌,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金泰,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康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立明,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原告郭树昌与被告苏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郭树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3元,减半收取计8551.5元,由郭树昌负担。审 判 员  赵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梦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