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树昌与苏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昌,苏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822号原告:郭树昌,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金泰,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康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立明,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原告郭树昌与被告苏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郭树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3元,减半收取计8551.5元,由郭树昌负担。审 判 员 赵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梦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