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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亚军诉刘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03-1号原告王亚军。被告刘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804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建所有的,坐落于鹰手营子矿区兴隆小区D8三单元一楼1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王亚军所有的,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H2C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海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