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现军绑架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更31号罪犯马现军,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鄂宣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现军犯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11000元,追缴赃款97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6日将罪犯马现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宜监减字第2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马现军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马现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现军2013年6月6日被交付湖北省宜昌监狱执行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5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三季度、2016年第一季度、2016年第四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但罪犯马现军罚金11000元、赃款9750元未执行。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6份)、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3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马现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罪犯马现军不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罪犯马现军系累犯,因绑架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现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遵玉审 判 员 黄君梅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