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660号原告:孙某,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鲁某,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