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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660号原告:孙某,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鲁某,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