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志辉、刘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辉,刘建东,天津市启林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唐志辉,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建东,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启林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山道3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志辉与被执行人刘建东、天津市启林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805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启林模具有限公司应给付执行申请人唐志辉货款999275元及利息27000元,被执行人刘建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执行费12697元。因被执行人暂无立即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