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殷繁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殷繁政,郑晓爱,王素清,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殷繁政,郑晓爱,王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大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苗国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繁政,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爱,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王素清,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繁政、郑晓爱、原审被告王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王素清系上诉人的职工,从事财务工作,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时,由王素清向被上诉人出具有上诉人公章的借据,王素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是本案的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在武陟县,属于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其诉状来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琨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