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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华公园与保明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华公园,保明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8号申请人:昆明市西华公园。组织机构代码:43136220-6。住址:昆明市二环南路643号。法定代表人:李峻红,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保明高,男,回族。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华公园与被执行人保明高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被执行人保明高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昆明市西华公园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