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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巧玲与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巧玲,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巧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百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百林。上诉人申巧玲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巧玲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其与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百林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涉嫌经济犯罪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报案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经侦查认为应系民事纠纷,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申巧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由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百林归还借款及利息190万元以及直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百林通过业务员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申巧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申巧玲已预交),予以退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2017年4月20日出具的未公(经)不立字(2017)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王冰、曹秋梅、申巧玲三人报案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应系民事纠纷,决定不予立案”。涉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巧玲的起诉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5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季立耘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