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与邯郸市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邯郸市建设局,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沛腾贸易有限公司,邯山区南湖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1行初9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020004071508。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建设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00000407919G。法定代表人:赵文波,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邯郸市建设局法规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勇,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89812806N。法定代表人:张光君。第三人:河北沛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854216002。法定代表人:杨琨。第三人:邯山区南湖学校,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组织机构代码30821344-0。法定代表人:苏睿霞,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宁磊磊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