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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华、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华,向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291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被告李春华,女,生于1968年9月25日,住苍溪县。被告向彬,男,生于1965年6月5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华、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6元,由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