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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俊英与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英,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俊英,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7行初25号原告马俊英,女,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张雪印,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乡县城中华大街中段路北县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327554678130。法定代表人张广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翟记辉,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英诉被告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俊英负担。审 判 长  申拥力代理审判员  付艳品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杏芝 来源: